
戴某曾擔任長豐縣畜牧水產局局長,因受賄19萬余元和濫用職權罪,日前被廬江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根據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至少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記者了解到,戴某之所以會獲得從輕判決,一個重要原因是他揭發了一名下屬受賄,且經查證屬實。
戴某,男,現年50歲,2002年6月至2012年4月任長豐縣畜牧水產局局長,被捕前任長豐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去年9月12日被逮捕。
歸案后,他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退出贓款8萬元,他的親屬另行代為退出贓款115800元。
廬江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五年;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同時,法院判令對被告人戴某的違法所得19.58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記者了解到,法院在判決時認定,戴某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來,戴某歸案后,曾主動揭發了時任長豐縣畜牧水產局工作人員鄭某某受賄犯罪行為。經查證,戴某檢舉的情況屬實。目前,廬江縣檢方已對鄭某某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立案偵查。(安徽商報記者李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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