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沈陽3月1日電(記者范春生)“不得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畜禽,不得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由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于1日起實施的《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首次作出這樣規定,并明確:發生此類行為構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責任。
自2011年以來,遼寧省已查處60余起“瘦肉精”案件,多數案件發生的環節至今成謎,此間“垃圾豬”等垃圾畜禽問題受到關注。條例強調,建設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將從事畜禽飼養、收購(含販運)、屠宰和畜禽產品貯藏、運輸活動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實現保證畜禽產品安全、維護公眾健康的目的。
條例規定,從事畜禽飼養不得有下列行為:使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違反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畜禽;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這意味著,“泔水豬”“垃圾豬”等飼養畜禽行為被明確禁止。
若出現上述情況,除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條例還規定畜禽屠宰廠(點)應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應立即停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原標題:遼寧規定飼養“垃圾畜禽”追究刑責
原文鏈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3/01/c_119563365.htm
稿源:新華網
作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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