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前一個多月網購斧頭,清晨七點即到圖書館等候,從背后直砍同學要害,恐其不死,又從課桌拖到地上連補數斧……14個月前發生在安徽醫科大學校園的血案,至今仍未定案。
2月20日,因認為一審法院對故意殺人的安醫大學生胡某的死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合肥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安徽省檢察院支持抗訴,安徽省高級法院開庭二審此案(見圖)。
庭審現場,控辯雙方聚焦三大爭議激烈辯論。
爭議一:戀愛糾紛還是遷怒報復?
法庭宣讀了一審時認定的案由:安徽醫科大學2008級臨床醫學專業學生胡某,與該校2009級生物醫學工程專業學生談某因追求女生李某一事發生矛盾,胡某遂懷恨在心,將談某殺害。
胡某二審出庭供述,他大二時開始追求女生李某,一直“在處著”,直到談某介入后才“關系突變”。
胡某辯護律師亦稱,胡某2011年開始追求李某,2012年下半年,談某也開始追求李某,使胡某的“初戀”受到刺激。胡某性格內向,是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在校學生,學校、家長也未能及時發現,“感情糾葛”導致其殺人。
公訴人舉證稱,“感情糾葛”是被告人的單方說法,女生李某表示自己從未與胡某建立過戀愛關系,甚至認為胡某系長期對其“跟蹤騷擾、無理糾纏”。
公訴人宣讀了雙方的一些互發短信內容,李某指責胡某“攪亂了我的生活”,“誰給你的權利,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有哪個女性能夠忍受,一轉身就能看到你,一出廁所就能看到你?”公訴人認為,胡某系追求李某不成,遷怒于談某。胡某當庭對此未作解釋。
爭議二:激情殺人還是惡意謀殺?
胡某稱,自己之所以動了殺機,是談某先后三次對其進行威脅。一次是在電梯里相遇,談某“臭罵”了自己一頓。另一次是談某帶了個男生將其堵在校園里,用眼神、言語進行威脅。案發前一晚那次“鬧得最兇”,“他說要弄死我,不想再在校園里看到我”。
胡某說自己出于“害怕”,在第二次受威脅后上網買了把斧頭,每天藏在電動車的坐墊下“防身”。
公訴人對此質問,既然買斧頭是為了“防身”,為何會帶到圖書館去?
胡某稱,到案發那天,自己已“受不了刺激、控制不了情緒”,才持斧砍人。
公訴人問胡某,案發當天有沒有與談某發生沖突。胡某稱“沒有”,“他好像還對我笑了一下”。
作為醫學專業學生,胡某對砍斷人體頸部大動脈的致命后果非常清楚。胡某解釋稱,他之所以從后面砍談某的頸部,是因為“不敢從前面砍,我不敢看他的臉和眼神”。
公訴人舉證稱,并沒有直接證據表明,被害人曾三次威脅胡某。相反,有多名證人證實,是被告人曾威脅過受害人。
李某說,談某第一次找胡某談的內容,是勸其不要再騷擾她。學生陳某證言稱,談某因為比較廋弱,“為了壯膽”找其一同去與胡某談,雙方沒有沖突,只是言語上“沒說通”。而案發前一晚,李某及談某的多名同學證言,“那天晚上談某說,胡某說明天要來砍他,大家都沒當一回事。”
爭議三:自首能否作為緩刑理由?
庭審現場,“自首情節”成為控辯雙方激辯的焦點。據了解,胡某當天作案后沒有逃離,現場撥打“110”未接通,保安、警方到來后亦未拒捕,其自首情節被一審法庭作為減輕處罰、判處死緩的依據。
被告人辯護律師稱,胡某被刑拘后誠懇認罪,其家庭自愿補償受害人家庭30萬元,并愿將自家女兒過繼給談某父母養老。且胡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沒有前科劣跡,人身危險不大,其天性善良,具有挽救、改造的可能,因此不應判處死刑。
公訴人對此回應稱,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后自首“可以”從輕但不是“應當”,應與具體案情相結合。本案中胡某預謀殺人,提前一個多月購買斧頭,案發當天還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意在萬一斧頭被奪下后繼續行兇。明知后果,作案時連續砍擊被害人致命部位,看到被害人流血倒地的慘狀,沒有任何救助行為,表現得極為殘忍、冷血,主觀惡意極深。且故意選擇在圖書館這樣的公共場合作案,對在場的學生心理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產生巨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談某的父母說,家中三代單傳,失子之痛是永遠也無法彌補的,他們拒絕接受胡某家的任何“補償”,只求正義得到伸張。
記者從被害人的同學那里了解到,談某是個靦腆的大男孩,熱愛體育,最喜歡的球星是梅西。在校期間品學兼優,放棄了本校的保研機會,準備報考東南大學的研究生。“你是我們的‘學霸’,但現在,無論我怎么努力,也不可能和你在東南大學重逢了。”一位同學在悼念本上留言說。
安徽大學社會與政治學院副院長范和生分析,大學校園暴力事件頻發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一些大學生對人際關系的認知出現了偏差。很多孩子從小就接受到父母傳遞的一些負面信息,認為人與人之間只存在競爭關系和利益關系,和競爭者之間是不能共存的;二是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意識淡薄,內心缺乏博愛、同情;三是集體活動越來越少,缺乏群體環境,關鍵時刻無法獲得朋友的慰藉和勸導。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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