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于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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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于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就公司召開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
“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 號)等法律、法規和其
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嚴格履行了法定職
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審查了本所認為出具該法律意見書所需審查的相關文件、資
料,并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本所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
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鑒此,本所律師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
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及召集、召開的程序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巨潮資訊網和深圳證
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的通知》,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議題、出席會議人員、
登記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達 15 日。
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江蘇省宜興市官林鎮遠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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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號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楊小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審核后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
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
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根據公司出席會議股東簽名及授權委托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
代理人為 5 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221,316,665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67.80%。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股東、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證明,其
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審核,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
范圍,并且與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股東
大會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也未發生股東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按照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及審議事項,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以現場投票表決
的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本議案實行累積投票制)
(1) 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1.11 選舉楊小明先生為非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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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1.12 選舉俞國平先生為非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1.13 選舉徐福榮先生為非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1.14 選舉李志強先生為非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根據上述表決結果,楊小明、俞國平、徐福榮、李志強等 4 名當選為公司第
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2) 獨立董事候選人
1.21 選舉楊黎明先生為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1.22 選舉潘永祥先生為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1.23 選舉朱和平先生為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根據上述表決結果,楊黎明、潘永祥、朱和平等 3 名當選為公司第二屆董事
會獨立董事。
2、審議通過《關于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本議案實行累積投票制)
2.1 選舉殷鳳保先生為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2.2 選舉史界紅女士為監事
表決結果為:同意 221,316,665 票。
根據上述表決結果,殷鳳保、史界紅等 2 名當選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
3、審議通過《關于調整獨立董事薪酬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221,316,665 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
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 0%。
4、審議通過《關于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221,316,665 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
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 0%;棄權 0 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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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通
過的上述決議均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
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
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
均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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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謝 靜
負 責 人: 經辦律師:
吳明德 胡 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