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意見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對注銷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的核查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股權
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監事會對注銷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的事項進
行了核查。核查后認為:
鑒于在首次授予期權的189名激勵對象中,龍守春、楊偉、安文圣、李昊、
李海東、胡書生、諶曉華、王國生、王志強、郭志強、張德元、劉鐵民12人因個
人原因在期權授予之后離職,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公司董事會決定將上述12
名激勵對象已獲授的480萬份股票期權注銷,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由原來
的189人調整為177人。該決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
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 號》和《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規定,同意注銷。除上述12名人員外,其他177名
激勵對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備忘錄規定的條
件,其作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首次授予期權的第一個行權期未達到行權條件,將對應的第一行權期的股票
期權進行注銷合法、合規。同意注銷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期權。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