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8
遼寧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附著物收購合同》
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
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
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
定,作為遼寧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
事,我們對公司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附著物收購合同》進行了審
議,經仔細研究,基于我們的獨立判斷,就此次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
下: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于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附著物收購合同>
的議案》的程序嚴格遵循了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審議表決程序合法,該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亦不構成《上市公司重
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本次交易不存
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附著物收購合同》。
(此頁無正文,為《遼寧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對簽署《國
有土地使用權及附著物收購合同》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
祁和生:
魏 弘:
石桐靈:
20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