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藍色光標品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備
忘錄3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
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北京藍色光標品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作為公司的
獨立董事,對公司擬實施的《北京藍色光標品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以下簡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發(fā)表如下獨
立意見:
1、未發(fā)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禁止實
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
體資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確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
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
任職資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確定的公司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以及公司董事會認為需要進行激勵的相關員工不存在最近三年內被證券
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被中國證監(jiān)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該名單人員均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
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 號》、《股權激勵有關
事項備忘錄3 號》規(guī)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guī)定
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
理辦法》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 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公司
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合法、合規(guī),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
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蚱渌攧召Y助的計劃或安
排。
5、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
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yè)務骨干對實現公司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責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藍色光標品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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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雪媛 劉曉春 趙欣舸
20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