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浙江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有效調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確保
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人員:《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以企業經營經濟指標與綜合管理為基礎,
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分管工作職責及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確定
年度薪酬。
第四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 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 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分管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 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則;
(四) 有獎有罰、獎罰對等、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審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董事、監事的薪酬(或津貼)由董事會提出方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高管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同行業相關企
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負責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審查、確認高管人員年
度目標責任書;
(三)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五)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公司高
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與支付
第八條 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薪酬(或津貼)為人民幣6-10萬元/年,公司董事
(含獨立董事)的任職津貼為人民幣5萬元/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職務并
領取薪酬的董事長、董事,不再領取上述津貼。
第九條 公司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薪酬(或津貼)為人民幣3-5萬元/年,監事的
任職薪酬(或津貼)為2-3萬元/年,在公司其他部門任職并領取薪酬的監事會主
席、監事,不再單獨領取監事薪酬(或津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即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月獎)、績效薪
酬二部分組成。計算公式: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人員的學歷、工作年
限、職務和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以及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基本薪
酬按月發放。
其中,總經理的基本薪酬為人民幣15-25萬元/年,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及總工程師的基本薪酬為人民幣10-20萬元/年。在公司擔任多項職務的
高級管理人員,按單項職務孰高領取薪酬。
(二)績效薪酬主要考慮公司經濟效益以及高管人員完成自己工作目標的情
況,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獲得的獎勵薪酬。
績效薪酬在完成年度工作后,經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具體考核評估后于
次年初發放。
第十一條 公司發放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
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績效薪酬并予以發放。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可以不予發放績效薪酬或津貼;
1、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經營決策失誤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
4、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與實施程序
第十四條 績效薪酬考核指標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高管團隊年度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1、銷售目標;2、利潤總額;3、凈資產收益率;4、應收賬款周轉率;
5、研發目標;6、質量目標;7、重大生產事故;8、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二)完成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目標確定的分管工作目標及重點工作的情
況;
(三)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表現,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四)工作態度和管理、專業與學習能力。
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考核,具體按照考核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在董事會確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之后,高管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
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劃和目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
第十五條 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同相關職能
部門,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由薪酬與考核
委員會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
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 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
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有
權調整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和目標。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 公司高管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書面述職;
(二) 薪酬與考核委員按薪酬管理制度及目標責任書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 經濟考核指標中考核數據來源由公司財務部或其它有關部門提供與
核定;
(四)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制度提出高管人員
的績效薪酬數額和獎懲方式,提交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
酬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所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重大安全、
環境污染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
相應扣減績效薪酬直至不予發放。
第二十條 高管人員在收到績效考核結果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
一周內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由董事會作出處理。
第五章 薪酬調整
第二十一條 薪酬體系應為公司的經營戰略服務,并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不
斷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需要。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1、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
據,并進行匯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2、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
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3、公司盈利狀況;
4、崗位發生變動的個別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2013 年 12 月 25 日